【石勒】評論
釋字251號指出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係關係人民行動自由權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簡單說凡是涉及自由罰均須由法院裁決
【hochue.su】評論
請問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只有警政署長、警察局長、警察總隊總隊長有刑案移送權。此題分局長有刑案移送權的法源依據是在哪?
【Jun Zheng Wan】評論
移送書蓋的是分局長的大印,分局長當然有移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