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媽媽】評論
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Ya-Ting Chang】評論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Annie Chen】評論
但乙不也是所有權人嗎?為什麼這地上權不會因為混同而消滅呢?
【最愛香香的男人】評論
民法1151 甲乙就其土地應該是公同共有,在未分割遺產前;乙之"所有權"並非有其特定部分。而地上權係指特定範圍之利用,故不會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