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乙共同繼承土地一筆。甲常年居住國外,乙乃在該土地上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建築房屋使用達20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喪失該土地之共有權
(B)甲得向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C)乙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乙不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4786
統計:A(6),B(43),C(386),D(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上權、地上權相關法條、民法第三篇物權

用户評論

小玉媽媽】評論

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Ya-Ting Chang】評論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Annie Chen】評論

但乙不也是所有權人嗎?為什麼這地上權不會因為混同而消滅呢?

最愛香香的男人】評論

民法1151 甲乙就其土地應該是公同共有,在未分割遺產前;乙之"所有權"並非有其特定部分。而地上權係指特定範圍之利用,故不會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