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以所有之意思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乙之動產已達4年,其法律效果為:
(A)不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B)得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C)須由警察召領後始可取得動產所有權
(D)須經由登記後始取得動產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9436
統計:A(1172),B(130),C(9),D(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債編----占有之費用請求權、占有

用户評論

【用戶】小玉媽媽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768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768-1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用戶】余若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動產:善意-5年;無善意10年不動產:善意-10年;無善意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