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因事實行為而發生未具備法律上的效力,只發生事實上效果的公權力行為。在發動事實行為之前,或有法律效果行為(常為行政處分)存在,但該事實行為本身通常只是物理上的作用。<這句看不懂意思例如1.依法令發放救濟物品、2.行政執行法上強制措施,如拆除違章建築3.強制居家隔離、4.依行政執行法所採取的各種即時強制手段,例如對人的管束、5.物的扣留及對財產的處置等,均屬之。6.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