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辦法」一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示項」等名稱。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Grace Huang】評論
D經過=說明=原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