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ody】評論
司法院採不告不理原則,所以不會是A喔
【Boba-fett】評論
(新)公懲法24條1項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關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2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所屬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於薦任9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Mk】評論
(新)公懲法23條 (B)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
【我是小安】評論
第 23 條 【發動懲戒】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第 24 條 【發動懲戒】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