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 Wu】評論
請問有B選項法規細目嗎
【Bo-Han Wu】評論
法規的問題,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law.moj.gov.tw/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第 三 章 聘任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