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符合我國當前「教師法」之規定?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B)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C)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D)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7374
統計:A(14),B(498),C(15),D(10),E(0)

用户評論

Betty Wu】評論

請問有B選項法規細目嗎

Bo-Han Wu】評論

法規的問題,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law.moj.gov.tw/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第 三 章 聘任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