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聯合國於 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是近代兒童權利發展史上重要里程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 103 年施行,全文共計 10 條
(B)兒童權利公約第 7、8 條保護兒童之身分權利,包括被登記權、姓名權、國籍權以及知悉父母權。其中姓名權乃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從父姓為原則
(C)就公約解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少表意權
(D)政府應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 2 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 5 年提出國家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9452
統計:A(17),B(70),C(3),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胤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n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n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n,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n一、父母離婚者。n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n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n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用戶】發狂的章魚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未約定,就去戶政事務所抽籤~~

【用戶】許小婷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之請求,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用戶】黃胤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n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n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n,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n一、父母離婚者。n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n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n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用戶】發狂的章魚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未約定,就去戶政事務所抽籤~~

【用戶】許小婷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之請求,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