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曾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延伸:彈劾、糾舉-對人糾正-對機關項目彈劾案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行使對象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審查及決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移送機關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目的懲戒或刑事處分。刑事部分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項目糾舉案。行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