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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第 66-3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略..)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
【108地特上榜,續拚高考】評論
66-3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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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