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評論
兌換盈益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僅因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
【林佩瑩】評論
<B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營利事業如未依照規定,將海關退還之稅捐,列為營業成本減項者,即違反所得稅法第 110條規定,將遭受補稅及處罰。
【Ling Mei】評論
查§36§33§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