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請問書記廳設置於下列何法院或檢察署?
(A)最高法院檢察署
(B)最高法院
(C)高等法院
(D)高等法院檢察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4228
統計:A(21),B(188),C(17),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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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69條 (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分別準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得設執行科,掌理關於刑事執行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股長由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法院組織法 第69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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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52條 (書記廳)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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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9 下列何檢察署所設書記單位之名稱並非「書記處」? (A)最高法院檢察署 (B)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C)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檢察署 (D)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