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對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應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為之?
(A)2 年
(B)3 年
(C)4 年
(D)6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9353
統計:A(225),B(40),C(5),D(8),E(0)

用户評論

【用戶】birthday7407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沒有說法官法~吧!!!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36條 (評鑑事件之請求期限)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法官法 相關法條 

【用戶】birthday7407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沒有說法官法~吧!!!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36條 (評鑑事件之請求期限)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滿六年時起算。法官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