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Jou】評論
101年度文書流程管理研習會講義貳、規範修正重點配合「文書處理手冊」第27點第3款規定,修正單位間遇有分文爭議案件之後續處理方式 第22點「…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件,應指定專人(副首長或主任秘書)協調判定…」修正為「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件,應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NoOneCanFBme】評論
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件,應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俾提升效率。104年 資料 http://www.archives.gov.tw/Faq/Default.aspx?cnid=534&p=73
【松岡洋子】評論
這題我也覺很怪;分文方面的事有需要讓忙得要死的首長來管嗎?!(以前的個人經驗...另、家父仍是老話一句:死背吧...= =a)
【小多】評論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二十二、改分作業:(一)機關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件,應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俾提升效率。(二)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為準。資料來源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636&p=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