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Hs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題目問王大同的行為(刑法部分)本來 1留置店內,可能構成刑法302妨害自由;2 拉斷錶帶,則可能構成刑法354毀損。然而,王大同之行為都是基於保護自己的權利(客人白吃白喝侵害王大同之債權)所為之自助行為,符合民法151,因此,王大同可以主張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故而都不構成犯罪。民法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A) 拉斷客人錶帶構成侵權行為,因民法151阻卻違法而免負賠償責任(B) 王大同自行留置客人,因民法151阻卻違法而不構成妨害自由(C) 王大同的行為,符合民法151屬於合法的自助行為(D) 自助行為,屬於私力救濟(於公權力來不及發動時,法定允許人民自力救濟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