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arl Wei】評論
公司法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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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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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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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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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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