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應行注意之證券市場規範事項四、終止上市:(一)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證 144)。(二)證券交易所應擬訂申請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修正時,亦同(證 145)。(三)於證交所上市有價證券的公司,有違反證交法或依證交法發布的命 令時,金管會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證交所終止該有價 證券之買賣或終止上市(證 148)。(四)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證 交法第 144 條規定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營細 50- 1 ): 1.有公司法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7 條第 2 項、 第 3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8 款、第 397 條及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 21 條、第 54 條規定情事,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 司登記、予以解散或廢止許可者。 2.有公司法第 251 條或第 271 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有關 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者。 3.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4.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確定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5.公司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證交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買賣者。 6.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新台幣 2 億元者。 7.上市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滿 6 個月後,仍有證交所所訂各款應 予停止買賣情事之一者。 8.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之紀錄,自停止買賣的次一營業日起,6 個 月內無法清償票據債務,並提出直接或間接源自票據交換所的註 記證明者。 9.依法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非屬控股公司之個別財務報 告或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淨值為負數者。 10.公司營業全面停頓暫時無法恢復或無營業收入者。但屬於國家經 濟建設重大事業的上市公司,於其特許合約工程興建期間無營業 收入者,不適用之。 11.有證交法第 156 條規定情事,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全部有價證券 買賣達三個月以上者。 12.與其他公司合併不符營業細則第 51 條所訂繼續上市之規定者。 13.重大違反上市契約規定者。 14.依司法機關裁判確定之事實,證明該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1)於申請股票上市時,所提供的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有虛偽 隱匿之情事,而將該等虛偽隱匿之金額加以設算或扣除後,其 獲利能力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規定者。但該公司自上市日起,至 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日止,已逾 5 年者,不在此限。 (2)符合(1) 但書規定的上市公司,其虛偽隱匿所涉相關會計科 目,係遞延至裁判確定時仍存在,經設算或扣除後,其裁判確 定所屬當年度的獲利能力,不能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 15.為另一已上市(櫃)之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股份逾其已發行股份總 數或資本總額 70% 以上者。 16.有營業細則第 5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情事,且自停止買賣之次 一營業日起,6 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 2 項第 12 款之情事者。 17.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 18.其他有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必要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