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其中「減少價
金」屬於下列何種權利?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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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形成權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當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依民法第359條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此種價金減少請求權,雖名曰「請求權」,但此一權利之行使將直接導致價金的減少,故為形成權。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減少價金」只能向民事法院請求減少價金 法院許可 形成新的法律關係需要法院決定法律關係皆為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