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yen Young】評論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地點: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Pearl Wei】評論
若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三、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是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阿才】評論
戶籍法第26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