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曉芊】評論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楊英弘】評論
對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程序.不包括免職決定嗎??
【井底之蛙】評論
若單就字義來看,一定會被搞的霧煞煞... 其實從這個設定上是涉及到重要性保留層級的, 簡言之,若涉及身分的變更、將造成相對人權益重大之影響, 必須法律保留或適用"行政程序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何一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A)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B)對於電視台予以吊銷執照之決定 (C)對於學生決定予以退學之決定(D)對公務員免職之決定(96地方政府四等)修改成為下列何一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A)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B)對於電視台予以吊銷執照之決定 (C)對於學生決定予以退學之決定(D)對公務員免職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