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思維】評論
民法608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盧妍蓁】評論
旅店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應負何種責任? (A)過失責任(B)重大過失責任(C)不可抗力責任(D)事變責任- 9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答案:D(1)責任分三種:故意責任:要故意行為才處罰,像毁損罪,過失毁損不會罰過失責任:過失行為也會處罰,像侵權行為,過失也罰事變責任:無過失也會處罰(2)事變責任又分二種: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造成,也要負責通常事變責任:指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而仍不免發生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民法608第1項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f14tomcat0610】評論
12樓不對喔~「男子許志清2年前投宿墾丁假期飯店時遇天秤颱風,不但行程泡湯,連停放飯店地下停車場的車,也因地下室淹水而全毀,他怒提告求償折舊車價與懲罰性賠償共60萬元,一審認定飯店遇天災免賠,但二審指《民法》規定旅店對客人攜帶物品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另有房客證稱飯店未事先準備沙包,是2天後才出現,且住戶合力將地下室鐵捲門抬起後,業者也沒通知車主移車,因此認定飯店有疏失,應賠車損30萬元及0.25倍懲罰性賠償金共37萬5千元,全案定讞。......」此係依民法第606條所為之判決。而本題已指出是鑽錶不翼而飛,鑽表係高價物,故應使用民法第608條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