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心怡】評論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B)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D)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消防阿宬】評論
請問C不是還要經過人民投票過半數而不是立即解職嗎?
【洪力壹】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規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程序性規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
【翁祺】評論
彈劾 : 立法院之彈劾,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罷免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