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摩友來源】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不經訴願程序:一、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二、經相當訴願之程序 1.公務員之複審 2.專技人員之覆審 3.當事人已提訴願,訴願機關於期限內不為決定 4.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5.教師法之再申訴三、法律規定不須經訴願 1.交通裁決事件 行政訴訟法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 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