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丁】評論
依我國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之規定所以只有『自然人』或依法令成立之『法人』始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而寵物雖亦有生命,但其在民法上僅能成為『物』,是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無法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因此,寵物無法享有遺產之財產權利,而無法成為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