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ol Lin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營業章程 第 36 條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百分之五十。市政公共用水之範圍如下:一.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