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 :) 考上國小英語】評論
名 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這才是教評會)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 舉。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
【苦行者】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Lancy Chang】評論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1)教評會1/2 (2)申評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