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 Wei Huang】評論
第 12 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周鍋貼】評論
(A) 特殊教育法 第10條: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B) 特殊教育法 第18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