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請求協助之事由?
(A)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B) 請求機關經費不足,無法執行建設方案或專屬業務
(C) 請求機關雖無權限,但因關係本機關業務之推行
(D)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可請求其他機關之首長代理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7855
統計:A(5441),B(148),C(299),D(1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職權命令、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職務協助的請求原因及被請求機關合法的拒絕原因及其爭議解決

用户評論

smallpower122】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及有不同意見之解決方法)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 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

nana】評論

(B)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