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懷寧】評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二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置-第 7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