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評論內容】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