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共同正犯中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行為人是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應如何判斷?
(A)一律成立加重結果犯
(B)一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C)視其他行為人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故意為斷
(D)視其他行為人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為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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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VIP(免費)】評論

法感:共同正犯時間點是行為時,與結果時的加重時點不同,故需重新客觀評價預見之可能性。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 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D)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客觀上已有所預見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看完整詳解

志聰】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 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

水超人】評論

共同正犯中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行為人是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應如何判斷?見Q48

萬晉宏】評論

補充:共同正犯之一人為明示犯罪,其他共同正犯之人則為默示犯罪

Yumi Chin】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17條★★★★★★★★★★★...

免費享解】評論

法感:共同正犯時間點是行為時,與結果時的加重時點不同,故需重新客觀評價預見之可能性。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 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D)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客觀上已有所預見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