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Ting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中乙非第三人喔!!~所以不適用92之但書。(c)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戶】顧莎莎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買賣契約的效力基於甲跟丙,所以甲是相對人。而第三人為詐欺的類型有兩種1.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之2.第三人為相對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故甲是相對人,乙是第三人也是代理人,丙可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