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題目中乙非第三人喔!!~所以不適用92之但書。(c)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584791.html
【楊曉祥】評論
乙視為是甲手腳的延伸
【顧莎莎】評論
買賣契約的效力基於甲跟丙,所以甲是相對人。而第三人為詐欺的類型有兩種1.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之2.第三人為相對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故甲是相對人,乙是第三人也是代理人,丙可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