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miebaby020】評論
104年 2月 4日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最後階段】評論
瞭解了,謝謝你^^
【余若涵】評論
保護令分為:1.通常 2.暫時 3.緊急 保護令只有"通常"保護令有延長2年以下的規定,無延長次數的規定
【誠】評論
回9F1.緊急保護令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之社工員。聲請時間及方式: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2.暫時保護令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3.通常保護令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有效期間:有效期間為二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不限次數。失效日期: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