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關於預算案之審查:(A) 審議方式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 (B) 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 立法院不得更動科目 (D)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預算案提交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