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評論
1。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包中】評論
2012年2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全銜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改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小悠】評論
57.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立法院之同意?(A)考試委員(B)大法官(C)監察委員(D)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