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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5 再議7 交付審判10 上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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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台非字第180號判決惟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仍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