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各種有關訴訟行為「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B)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C)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
(D)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8179
統計:A(118),B(914),C(89),D(165),E(0)
用户評論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抗告5 再議7 交付審判10 上訴10
【用戶】k875050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05年台非字第180號判決惟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仍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