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各種有關訴訟行為「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B)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C)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
(D)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8179
統計:A(118),B(914),C(89),D(165),E(0)

用户評論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抗告5  再議7  交付審判10  上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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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七億,石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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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4樓有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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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05年台非字第180號判決惟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仍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