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大家都下水了,自然不是侷限於「技術合作」與主導、協助間的「服務合約」。那自個獨玩的獨資更不必提,答案呼之欲出。
【唐唐】評論
266為了因應科技的快速變遷及全球激烈的競爭,二個或以上的獨立企業為某些利益而暫時結合在一起,是所謂的 (A)卡特爾 (B)辛迪克 (C)策略聯盟 (D)托拉斯
【唐唐】評論
兩家或是兩家以上的企業,為了推出新產品上市,共同投入資源,所成立的正式契約與承諾是指何種觀念? (A)矩陣結構(matrix structure) (B)整合機制(integrating mechanisms) (C)跨功能團隊(cross-functional team) (D)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
【Thomas Huang】評論
回覆11樓的摩友,在下看法是,合資應該是較不可能成為彼此競爭者,為什麼呢?因為共同投資及公同分享利潤之 ,承擔風險,所以較不可能成為競爭者(關係較為緊密),但策略聯盟就不同了,可能為了彼此互補且較為不穩固及短期的和合作關係,較可能達到目的後成為競爭者,淺見,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