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mmy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十六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16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A)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C)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第一項(D)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