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這題考的是我國國民,所以用刑法第7條-積極屬人第 7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若犯三年以下或當地不罰者,不需要罰)
【loverlover556】評論
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
【葉怡雯】評論
(A) 甲於日本犯傷害致重傷罪,該罪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條,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B) 甲於日本犯竊盜罪,非刑法第7條規定之重罪,無我國刑法適用(C) 甲乙於日本犯通姦罪,非刑法第7條規定之重罪,無我國刑法適用(D) 甲於日本偽造聘書,後向日本主管機關行使,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該罪並非刑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非刑法第7條規定之重罪,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林宗佑】評論
題意說甲於返國通關之際在海關檢查時被乙發現,報航警局這樣不可以適用第4條嗎還是說竊盜是即成犯,行為結結果均在日本?卡關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