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乙二人均屬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A)甲、乙夫妻二人前往日本旅遊,二人於日本發生爭執,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扯乙頭髮,乙因而跌倒,頭部碰撞牆壁,因而失明
(B)甲、乙參加同一旅行團,前往日本旅遊,同住一房間,甲發現乙所戴珍珠項鍊極為貴重,利用夜間乙入睡之後,竊得乙之項鍊,返國通關之際,海關檢查甲行李時,為乙發現,報請航警局查獲
(C)甲、乙均係有配偶之人,二人相約前往日本旅遊,二人在日本旅遊期間,通姦數次
(D)甲為謀延長在日本居留許可期間,偽造日本某公司之聘書,向日本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居留,為日本官員發現,遭日本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遣送回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51),B(65),C(17),D(69),E(0)

用户評論

盧妍蓁】評論

這題考的是我國國民,所以用刑法第7條-積極屬人第 7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若犯三年以下或當地不罰者,不需要罰)

loverlover556】評論

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

葉怡雯】評論

(A) 甲於日本犯傷害致重傷罪,該罪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7條,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B) 甲於日本犯竊盜罪,非刑法第7條規定之重罪,無我國刑法適用(C) 甲乙於日本犯通姦罪,非刑法第7條規定之重罪,無我國刑法適用(D) 甲於日本偽造聘書,後向日本主管機關行使,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該罪並非刑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非刑法第7條規定之重罪,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林宗佑】評論

題意說甲於返國通關之際在海關檢查時被乙發現,報航警局這樣不可以適用第4條嗎還是說竊盜是即成犯,行為結結果均在日本?卡關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