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h5091】評論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1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兼受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地制法55: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