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關於法規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B)舊特別法仍優於新普通法
(C)高位階之法規,應優先適用
(D)於準用時,法規所準用之規定已修正,準用修正後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3256
統計:A(9),B(457),C(1093),D(167),E(0)

用户評論

【用戶】SR L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屬相反。就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適用於自治事項的個別事件與適用於委辦事項的個別事件為例,並不相同。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此即我們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之立法用意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力復優於委辦規則。參考資料:http://www.lawt...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特別法永遠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