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琪】評論
行政法人法第 20 條 (D)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骨頭】評論
一、所謂的公法人就是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機關。 例如:國家、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農田水利會、等。 二、而什麼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行政主體)呢?就是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 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有: 1、國家2、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3、農田水利會 4、行政法人 (目前只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三、而行政法人是什麼呢?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目前我國只有國...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公法人、行政主體、行政法人、行政機關,四者的意義及區別公法人、私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行政主體)的機關,即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我國現有之「公法人」: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縣市:鄉鎮市3. 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 └※預計109年改成公務機關,將不再是公法人(很可能變考題!)4. 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 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