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公法人、行政主體、行政法人、行政機關,四者的意義及區別公法人、私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行政主體)的機關,即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我國現有之「公法人」:1. 中華民國2.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縣市:鄉鎮市3. 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 └※預計109年改成公務機關,將不再是公法人(很可能變考題!)4. 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 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