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名傳】評論
第 16 條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大家加油~~~集氣~~~】評論
延伸複習:未經履勘核准而開始營業,罰100~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