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名傳】評論
第 2 條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2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二、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 三、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四、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 五、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 六、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 七、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 八、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