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cf Le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權利而非義務參照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由「雇主得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可知,勞工可放棄特別休假,因此為權利而非義務
【用戶】lu mercy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C)和(D)見勞工基準法施行細則§24第 24 條(特別休假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A)見勞動基準法§38
【用戶】Aiakos Le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已修法新版勞基法39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