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