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第263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小李子】評論
第260條(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