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正值青春期之十五歲甲,經常逃學闖禍,由於不滿母親乙管教,而在網路上張貼訊息,尋找適合對象來殺害母親乙。丙看到訊息後與甲聯繫,甲將殺乙計畫告知丙,丙對甲提供建議,並允諾執行此計畫,此時,甲並不知道丙是由警察假扮。某日,當甲與丙相約見面商討酬勞與相關細節時,立即被丙逮捕。問,如何論處甲、丙之行為?(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4662
統計:A(8),B(577),C(5),D(2),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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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2條 (代理人辯護人妨害法庭之處分)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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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5條 (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處罰)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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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3條(審判長所為維持法庭秩序之處分應於筆錄記明事由)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