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因在職場上屢受 A、B 二人之欺侮,乃唆使其友乙伺機予以略施薄懲,以示教訓。乙某日清晨見 A 在公園散步,遂以傷害之意思對 A 揍了數拳,但因 A 反唇辱罵,乙被激怒後乃抽出身上尖刀將其刺殺斃命。翌日乙於街頭碰見 B,復以傷害之意思,持木棍往 B 之頭部敲了一下,因下手過重,B 當場頭破血流,經路人送醫急救,仍告不治。試問對甲、乙二人應如何論罪科刑?(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8187
統計:A(4),B(25),C(517),D(2),E(0)

用户評論

【用戶】子虛烏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